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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问答之5-购置税

作者:白城汽车新闻网
日期:2020-02-27 23:13:11
阅读:
【减税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a href='https://www.baoyanxingh.cn/tag/chelianggouzhishui_5473_1.html' target='_blank'>车辆购置税</a>法》问答之5【减税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问答之5

减税降费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为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享受减税降费红利,确保政策标准统一不走样,根据近期纳税人反映最集中的问题进行了整理汇总,供纳税人参考。如有其他涉税问题,可联系以下部门:

安宁市税务局税政一股:0871-68693786

安宁市税务局税政二股:0871-68690470

安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0871-68616816

安宁市税务局社保费和非税收入股:0871-68687218

【减税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问答之5

- 问答时间 -

问: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的是否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四条规定: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减税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问答之5

- 问答时间 -

问: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申报车购税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答: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的,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其他情形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 问答时间 -

问:购买二手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三条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 问答时间 -

问:已征税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的是否能办理退税?

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可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应退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 问答时间 -

问: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应提供哪些资料?

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纳税人向原征收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除提供纳税人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提供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二)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退税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温馨提示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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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问答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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