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公司出纳李某多次挪用公司资金用于购买高档化妆品,已挪用资金40万,李某害怕事情败露后,会受法律追究,为平账遂向某民间借贷机构贷款40万,借款期限一年,约定按月支付利息,最后一期支付本金,李某按约每个月偿还利息2.5万元。现贷款期限已到,李某无力偿还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条文可以理解为:采取单利付息的情况下,年利率不超过24%(月利率2%或月息2分)的,人民法院支持,即约定合法;年利率介入24%到36%之间的为自然债务,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不得向法院主张返还;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因违法而无效,债务人对超过的部分可向法院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以下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分析本案中如果借贷公司和李某在法院诉讼情况下,李某还应该偿还借贷公司多少钱?
借贷公司与李某之间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情况:
月利率为:2.5/40=6.25%;
年利率为:6.25X12%=75%
从《解释》的规定来看已远远超过了法院支持的年利率24%的标准,且已超过年利率36%的红线,应属于高利贷。但双方并没有采取砍头息、超过规定的复利计算、制造假流水、虚设账目等违法行为,因此,本案并不是套路贷,为民事借款纠纷,双方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可诉诸法院,法院会依法作出调整。
李某已还借贷公司一年利息数额为:
2.5X12=30万元
法院能够支持的利息数额为:
第一部分:年利率24%的利息数额:40X24%=9.6万元
第二部分:介于24%至36%之间的利息额为:40X36%-9.6=4.8万
根据《民间借贷解释》规定,借贷公司与李某之间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一年利息30万元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法院支持利息额为9.6+4.8=14.4万元,其中的4.8万元为自然债务,李某已支付,不得主张返还。
通过以上计算,借贷公司多收李某借款利息为:30-14.4=15.6万元
按双方合同约定李某应向借贷公司支付的本息数额为:
40+30=70万元
借贷公司应向李某返还贷款利息:
30-14.4=15.6万元
李某还需偿还借贷公司,即可还清本次借贷:
40+30-15.6=54.4万元
本案例中,借贷公司与李某间签订的是单利等额计息借款协议,计算起来相对容易,实践中复利(利滚利)计算利息的方式大量采取,如是在《民间借贷解释》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即以年利率24%(月2%)方式复利也是合法的,计算起来相对复杂,以期下一篇文章中与大家共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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