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威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威达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2018年7月19日起的12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不设定增持价格区间。
2、截止2018年11月2日,山东威达集团有限公司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合计增持8,401,7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999%。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2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山东威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达集团”)的通知,威达集团于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11月2日期间已累计增持8,401,715股公司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的1.9999%,其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本次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次计划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威达集团。增持计划实施前,威达集团持有126,029,585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30.00001%。
2、本次公告前12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情况
(1)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63),威达集团于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11月15日期间累计增持12,085,512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88%。前述增持计划已于2017年11月15日实施完毕。
(2)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38),威达集团于2017年9月4日至2017年11月15日、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6月22日期间累计增持20,707,182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93%。前述增持计划已于2018年6月22日实施完毕。
(3)公司于2018年7月21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5),威达集团于2018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20日期间累计增持4,205,384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0%。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和对公司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自2018年7月19日起的12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含本次增持)。本次增持计划于2018年11月2日实施完毕。
3、本次公告前6个月的减持情况
威达集团在本次公告前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和对公司发展前景的坚定信心。
2、增持方式、比例及资金来源:威达集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实施本次增持计划,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增持的资金来源为威达集团的自有资金。
3、拟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18年7月19日起的12个月内,在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威达集团根据其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结合二级市场波动情况,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7月2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达到1%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5)。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1、本次增持数量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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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2、本次增持前后股东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增持前后威达集团持股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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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增持计划实施期间的承诺履行情况
2018年11月2日,威达集团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威达集团严格履行了本次增持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完成了增持计划,未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且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进行减持、超计划增持等违规行为。
四、其他说明
1、威达集团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威达集团承诺,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各项承诺,在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威达集团本次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增持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威达集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形;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威达集团《关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通知》;
2、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威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