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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马自清等五人恶势力案-马自

作者:白城汽车新闻网
日期:2020-07-15 00: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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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马自清等五人恶势力案【以案释法】——马自清等五人恶势力案【以案释法】——马自清等五人恶势力案【以案释法】——马自清等五人恶势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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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自清等五人恶势力案

【以案释法】——马自清等五人恶势力案

一、法律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二、案情回放

2014年至2017年年底,被告人马自清煽动、纠集被告人何耀德、马存忠、马进忠、马存福等人,多次实施滋扰、闹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马自清为首、被告人马存忠、何耀德、马进忠、马存福为基本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恶势力团伙在被告人马自清的组织、指挥下,多次在马自清家中、利通区拉面馆、餐厅等地聚集、预谋、策划,以要求高家湖村解决拖欠村部工程款、解决高家湖村民青苗费等问题为借口,先后多次到板桥乡人民政府、利通区人民检察院、板桥乡司法所、高家胡村委会任意滋事,肆意谩骂、侮辱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扰乱板桥乡人民政府会场;聚众用汽车堵高家湖村委会大门;阻碍高家湖村西侧修建同心街施工工地正常建设并殴打施工人员;在板桥乡司法所撕扯、辱骂工作人员;在高家湖村委会掀桌子辱骂村干部,给当地各级党委、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施压并提出无理要求,造成恶劣影响。被告人马自清负责指挥、组织、策划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团伙成员当代言人;被告人马存忠、何耀德、马进忠、马存福到各级部门喊叫吵闹、助威造势、制造影响,形成了以马自清为首、团伙成员基本固定,有明确组织、分工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实施了13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事实、1 起诈骗犯罪事实。

三、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马自清、何耀德、马存忠、马进忠、马存福为恶势力团伙犯罪,五名被告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另外马自清、马存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马自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以被告人马存忠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以被告人何耀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被告人马进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年;以被告人马存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马自清、马存忠、马进忠、马存福提出上诉,2019年4月22日经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四、检察官提醒您:

信访是公民采取书信等方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但必须有个前提,那就是依法,作为公民应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做到阳光信访,依法信访,凡是以信访为由采取违法手段来谋取不当利益的,最终等待的就是法律的惩处。本案马自清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煽动本案被告人采取滋扰、恐吓、纠缠等手段,到政府各部门滋事,既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也是对法律的一种公然挑战和对抗,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严惩,给各自家人带来了难以弥补的创伤。本案也郑重告诫那些企图以身试法的人,只有对法律心存敬畏,才能平安、幸福一生。

【以案释法】——马自清等五人恶势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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