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宝马4S店出具的数据显示,当时宝马7系的速度为167公里/小时。如果我们一味讨论日本车是不是不安全,而不是把思考放在如何杜绝此类恶性交通肇事案上,那未来就是开坦克也不会安全。
车聚君的朋友圈,最近被南京宝马7撞击马自达2的事故给围剿了。
第一次看这个视频都觉得不可思议,马自达2是被炮弹击中了吗?直接被撕碎的节奏啊。车聚网的几个车友群也纷纷炸开了锅。不过,我们本应该为死者感到悲痛和惋惜的时候,却总有些人又把问题绕到了德系车和日系车哪个更安全这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上。在这里,小编要说说自己对这次事故的几点看法。
一、错在开日系车?
一直以来,日系车在相当一部分中国消费者中,有“皮薄馅大、安全性差”的“口碑”。甚至由于近年不时恶化的中日关系,2012年曾出现过砸毁日系车、火烧日系4S店的极端行为。事后,舆论有过比较深入的探讨与反思。基本共识是:买车和犯罪都与爱国无关。
但是,这个事故发生后,网络中又再次出现了“买车不买日系车”、“日系车是纸糊的”之类的言论。小编对这些网友的言论表示遗憾。这种逻辑有些像一起强奸案中,被害人反而被指责为什么穿裙子一样可笑。问题不在日系车是否结实,而是在于,以当时167公里的时速,几乎不可能有什么品牌的轿车被撞还能有人生还。
最新消息是:警方告知被害人家属,肇事车辆当时时速为167公里/小时。而宝马7的自重约2吨(D级车),马自达2的自重约1.1吨(A0级车)。以如此速度、如此重量,用有大面积溃缩吸能区的车头,撞击一辆车最脆弱的侧面,不异于以石击卵。就算是超5星安全标准,也是然并卵的节奏。
车聚君粗略估了下当时撞击所产生的能量:马自达2动能:(1,100*8.3*8.3)/2=37,889.5焦耳(以马自达30KM/H计算),宝马7动能:(2,000*44.4*44.4)/2=1,971,360焦耳,后者约为前者的52倍。因此从视频上看感觉马自达2像被炮弹击中也在常理之中。
换个说法,即使是马自达2撞上了宝马7(以同样的速度和角度),宝马7动能为68,890焦耳,马自达2动能为1,182,816焦耳。即马自达2的动能为宝马7的17.2倍。 这种情况下,宝马的驾乘人员也难逃一劫。因为即使重量轻,只要速度足够快,一样能对被撞物产生致命伤害。举个略极端的例子,现实中有过不少飞鸟撞穿飞机机身的事故,就是因为瞬间动能极大所致。
此外,即使宝马7被撞时不会支离破碎,里面的驾乘人员也要承受车身内部的二次碰撞所造成的伤害。那样,顶多车辆被损的形态看上去会体面一些,而结果并无本质区别。所以,建议聚友们不要在这个案例中争执安全问题了,因为这是涉嫌犯罪的问题。
这种极端情况下,不去主动找出问题根源,而是被动的去想“做好自己”,未免想当然了。好比,我们本应该讨论如何防范持刀行凶的恶性案件,而一些人在支招:还是吃胖一点好,这样身上脂肪多,更能防刺。
二、肇事者该如何定罪?
一位目击者赵先生接受采访时,这样描述当时的情景:“我当时就感觉到一阵风,车子向左有一个强烈的震动感。可以保守的讲,150公里/小时是应该有的。” 赵先生的话,很快被印证。一位受害者的家属称:他们已经接到警方的告知,当时时速是167公里/小时。这是从宝马4S店的专业技术人员处根据行车电脑得知的。
另据目击者称,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停留片刻即离开了现场。根据行车记录仪画面,王某下车后并无明显的惊慌,体表未见明显血迹。一个多小时后,警方在一高架桥下的桥洞处发现了王某。
目前,基本明确的事实有:闯红灯、严重超速、对死亡两人负全责。法律界人士认为,这已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王某被找到时已远离事故现场,且无自首行为,逃逸基本可以坐实。
同时,法律对情节恶劣的界定有一条: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目前的报道称,王某家人愿补偿受害人家庭每家5万元。这显然对于两个生命的逝去、车辆的损毁来说微不足道。如果受害人的损失被界定在60万元以上(很有可能),且王某家无力赔偿,那么又坐实了“情节恶劣”这一条。他或将面临最高7年的徒刑。
但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或许还不是尽头。一位一线警官对车聚君分析:王某还可能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即使王某不是“希望”受害人车毁人亡,但仍涉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因为,没有哪一个心智正常的司机会在一条限速60公里的市区道路,把车开到167公里。简单讲,这无疑于一个人主动开启了故意杀人模式。
搜狐网一项20万人参与的在线调查显示,88%的公众认为“肇事者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三、警方信息前后不一?
另一件令起轩然大波的事件是:仅仅在6月20日一夜之间,该事故的一些关键信息发生了质的扭转。如肇事者从许某变成了王某、从搜出冰毒到未发现毒品、从没有驾驶证到驾驶证在有效期内。这一度在中国的社交媒体上引起巨大争议,直到6月23日晚间,南京交警在官方微博发出了第三次“案件通报”,并用十条问答的形式详解了变化原因,事态才有所缓和。
不过,仍有一些说法在坊间存在争议。如南京警方认定已经离开事故现场几百米、找了一个多小时才找到的肇事者“未见逃逸”。而且称找到王某时,其“满脸是血”;而路过群众提供的视频显示:当时宝马司机下车后体表未见明显血迹。另外,对于宝马车的车速描述为“确实要比身边车辆快一些,但并没有出现狂奔的现象”。
一辆被技术人员认定时速为167公里/小时的宝马,在南京警方看来不算狂奔。“以接近限速三倍的时速开车只算快一些,难道南京的司机全是在开极品飞车吗?” 一位聚友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另外,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快一些”、“狂奔”并不是严谨的法律用语,判罚应以是否超速、超速多少来界定。
逝者长已矣,生者如斯夫。对故去的人和其家人,最好的安慰就是公平。对喧嚣中的普罗大众来说,最好的镇定剂是真相。对于关注此事的所有的人来说,最好的做法就是理性。
没有人希望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除非把这场悲剧只当作一场戏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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