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25 07:00 | 浙江新闻客户端 | 记者 高敏 通讯员 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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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车时行驶里程数显示5万多公里,开了几天却发现其实已经近8万公里。为此,周女士把卖二手车的经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退一赔三”。24日,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在杭州拱墅区法院开打。
周女士说,去年,她到杭州某旧机动车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手车公司)买车,老板解某将一辆二手雪佛兰迈锐宝推荐给她。她验车时看到,这辆车的行驶里程数为52698公里。2017年6月11日,二手车公司以镇某的名义与周女士签订转让协议,约定车子出售成交价是9.96万元。
协议签署后,周女士付清了购车款,也拿到了车子。但同年6月20日,周女士发现,在驾驶室车门旁贴有车辆保养记录,记录显示,截至2016年11月15日,该车行驶里程数为76903公里,与交付时的里程数严重不符。
周女士认为,二手车公司故意改变里程数,误导她购买,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共39.84万元,并赔偿上牌费用135元。
周女士将镇某、二手车公司起诉后,同时向法院申请追加解某为被告。因为签合同的镇某与解某是夫妻关系,二手车经纪公司也是他们共同出资设立的,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周女士依照镇某的指示,将购车款打入她个人账号完成付款义务。周女士认为,该二手车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与股东在人格、财产等方面混同。为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区分法律责任,要求把解某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
当日庭审中,二手车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主体上二手车卖家是镇某,与二手车公司没关系。2017年6月,原告周女士与镇某签订合同,之后再付款交车,二手车买卖关系是周女士和镇某之间的关系,与公司没关系。周女士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律师还表示,二手车公司的营业执照登记成立时间为2017年6月8日,并未实际领取营业执照,实际领到相关执照公章等时间更晚,转让协议签订为同年6月11日,签合同是在公司正式经营之前,该合同的签订与二手车公司实际没关系,公司也并未在车辆转让协议上盖章,没有实际收取购车款,没有参加二手车交易过程,原告诉请要求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镇某的代理律师认可二手车卖家确实是镇某,但与二手车公司、解某没有任何关系,买卖关系约束的是周女士和镇某。“原告周女士对公里数有差距在购车时是知晓的,再来起诉与事实不符。”镇某的代理律师说,根据车子4S店记录,截至2014年2月10日的公里数只有20520公里,与实际不符,原因是这辆车维修保养没有进正规的4S店,没有准确的公里数记录。
“为了避免误会,卖车时与原告的协议第四条有明确规定,车辆提取后,车辆的车况公里数以实际公里数为准。”镇某的代理律师说,公里数存在差异,周女士是知道的,她是觉得车子不好,比较费油,想要补偿才提起诉讼。律师认为,要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有显失公平的地方才可以,在本案中不存在这种情况,“退一赔三”不符合法律规定。
解某的代理律师则表示,车子卖家是镇某,与解某没关系,两人也已离婚,在财务上独立,追加解某为共同被告,主体上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原告提供所谓车贴的保养记录,不确定是否真实。
庭审结束,由于二手车公司方面拒绝调解,法院宣布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