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买家李某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给予差评,公开评论假货,诋毁并侮辱了卖家,致其商誉严重受损、产品销量下降,淘宝卖家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将李某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要求李某删除相关评价、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9800元。9月1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驳回卖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卖家对于“差评”的重视以及敏感,完全能够理解。如果说很多消费者已经不再信任“好评”的话,那么“差评”对于消费行为的选择,还是有相当影响的。点个“差评”,对于买家或是一时之愤,但对于卖家却可能是长久之痛。也正是因为“差评”依然重要而且发挥着作用,所以对“差评权”的保护也就十分重要而且迫切。
不得不讲,现在消费者的“差评权”正受到严重干涉,很多消费者甚至有一种“差评”不能点的战栗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些商家,通过不正当手段来恐吓、伤害行使“差评权”的消费者。商家取消一个“差评”,可能是一个成功,但整个电商平台,“差评”体系的失灵,消费者“差评权”的失去,却是一个悲剧的开始。如果消费者连“差评权”都不能保证,那对电商还会有信心吗?现在电商发展得风生水起,但一个不小心,也有可能迎来风声鹤唳。
不必讳言,有“职业好评师”也有“恶意差评师”,现实中也有一些“差评”受到利益的操纵,甚至存在敲诈勒索的情况。但其本身,与“差评权”无关。对卖家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给予自己认为合适的评价,这是买家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维护电商秩序的一种基本准则。有关“差评权”的案例中,经常会谈到主观“恶意”问题,但对于具体消费者来说,只要不是设施勒索的“差评师”,很难把其行为归咎为恶意。
消费是一种很主观的行为,消费感更是一种很主观的感受。对于商品和服务的评价,无论好评还是差评,很难有一个绝对标准。消费者认为提供的商品,没有达到自己的期望值,或者认为在购买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如人意,到底能不能给差评?是不是说只有商品存在明显缺陷,商家存在明显欺诈,才可以给差评?如果仅仅根据自身感受给出差评,算不算主观恶意?这都是值得讨论的。如果无限扩大了恶意的范围,那就事实干涉了“差评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这已经给予了清晰明确的结论。具体到这起案例,买家在收到商品后,发现与其之前购买产品相比,颜色较浅、浓稠度较稀,仔细核对发现其于2018年12月5日购买产品的生产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买家由此产生怀疑和不满,难道不在情理之中吗?在沟通过程中,买家对于卖家态度十分不满,由此给出差评,这难道不能理解吗?据称,买家最后“同意删除评论及相关附件”。其实,既然买家没错,既然“差评权”是一项基本权利,为什么要删除?这给人一个感觉,卖家挥舞大棒,买家只能屈服。
北京互联网法院对这起案例的判决,体现了对于“差评权”的保护。保护“差评权”值得点个好评,这不仅体现了对买家的负责,也体现了对于最广泛诚实守信卖家的负责。不要动辄给“差评权”戴上“恶意”的帽子,即便商品没有明显缺陷,商家没有明显欺诈,消费者就不可以给差评吗?如果点差评也成了一个风险活,那么电商发展将会迎来最大的风险。(毛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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